新闻中心
yl6809永利官网首届教职工羽毛球比赛规程
2012-05-17 | 浏览量:40
一、活动目的:为了活跃永利官网体育文化氛围,加强各位教工的体育文化交流,特举办本次比赛。
二、主办单位:yl6809永利官网工会
三、比赛日期:2012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2点至6点
四、比赛地点:蔡家关校区体育馆
五、比赛项目:男子单打、女子单打、双打(人员可自由组合,男女不限)三个组别。
六、比赛方法:
1、比赛用球:统一的标准比赛用球。
2、比赛球拍自带,穿球鞋入场比赛。
3 、比赛裁判:裁判由院学生会体育部负责。
4、男单和双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采用抽签淘汰制,第二阶段采用单循环制。女单则采用单循环制。
5、 比赛将按照男单、女单和双打的顺序进行,3局2胜制11个球.。
6、比赛每场赢者得3分,负者得0分,按比赛积分多少决定小组内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遇两人(队)或两人(队)以上积分相同,则按胜盘率决定名次,如再相等则按胜局率决定名次,如再相等则按胜球率决定名次,如再相等则以抽签决定名次。
7、比赛依照赛程按时进行,请各位参赛员务必于下午2点整参加小组抽签,以决定比赛对手及场次,参赛队员若迟到10分钟则视判为弃权,判该队员总分0:2负于对手,小分为11比0。
七、奖励办法:每个组均取前3名给予奖励,另外参赛运动员均有纪念品。
八、.比赛规则制定未周全之处,将以现行国际羽毛球球通用规则为准。
yl6809永利官网工会
2012年5月17日
附件:羽毛球比赛规则
1运动员
1.1 “运动员”系指所有参加比赛的人。
1.2 双打比赛以两名运动员为一方,单打比赛以一名运动员为一方。
1.3 有发球权的一方叫发球方,对方叫接发球方。
2. 掷挑边器
2.1 比赛前,双方应掷挑边器。嬴的一方将在规则2.1.1或2.1.2中作出选择。
2.1.1 先发球或先接发球。
2.1.2 一个场区或另一个场区。
2.2 输方在余下的一项中作出选择。
3. 计分
3.1 除非另有商定,一场比赛以三局两胜定胜负。
3.2 只有发球方才能得分。
3.3 双打和男子单打先得11分的一方胜一局。
3.4 女子单打先得11分的一方胜一局。
3.5 下一局开始时由上一局的胜方先发球。
4. 交换场区
4.1 以下情况运动员应交换场区;
4.1.1 第一局结束;
4.1.2 第三局开始前;
4.1.3 第三局中或只进行一局的比赛中,当领先的一方得分为11分一局的9分时。
4.2 运动员未按规则4.1的规定交换场区,一经发现立即交换,已得分数有效。
5. 发球
5.1 合法发球
5.1.1 发球时任何一方都不允许非法延误发球;
5.1.2 发球员和接发球员都必须站在斜对角发球区内发球和接发球,脚不能触及发球区的界线;两脚必须都有一部分与地面接触,不得移动,直至将球发出。
5.1.3 发球员的球拍必须先击中球托,与此同时整个球要低于发球员的腰部。
5.1.4 击球瞬间,球拍杆应指向下方,从而使整个排头明显低于发球员的整个握拍手部。
5.1.5 发球开始后,发球员的球拍必须连续向前挥动,直至将球发出。
5.1.6 发出的球必须向上飞行过网,如果不受拦截,应落入接发球员的发球区内。
5.2 一旦双方运动员站好位置,发球员的球拍头第一次向前挥动即为发球开始。
5.3 发球员须在接发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如果接发球员已试图接发球则被认为已做好准备。
5.4 一旦发球开始,球被发球员的球拍触及或落地即为发球结束。
5.5 双打比赛,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同伴站位不限,但不得阻挡对方发球员或接发球员的视线。
6. 单打
6.1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6.2 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6.3球发出后,由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对击直至“违例”或“死球”。
6.4.1 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就得一分。随后,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
6.5.2 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随后,接发球员成了发球员,双方均不得分。
7. 双打
7.1 一局比赛开始和每次获得发球权的一方,都应从右发球区发球。
7.2 只有接发球员才能接发球;如果他的同伴去接球或被球触及,发球方得一分。
7.3.1 自发球被回击后,由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然后由接发球方的任何一人击球,如此往返直至死球。
7.3.2 自发球被回击后,运动员可以从网的各自一方任何位置击球。
7.4.1 接发球方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发球方得一分,原发球员继续发球。
7.4.2 发球方违例或应球触及发球方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原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双方均不得分。
7.5.1 每局开始首先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
7.5.2 每局开始首先接发球的运动员,在该局本方得分为0或双数时,都必须在右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得分为单数时,则应在左发球区接发球或发球。
7.5.3 上述两条相反形式的站位使用于他们的同伴。。
7.6 发球必须从两个发球区交替发出。
7.7 任何一局的首先发球员失去发球权后,由该局首先接发球员发球,然后由首先接发球员的同伴发球,接着由他们的对手之一发球,再由,另一对手发球,如此传递发球权。
7.8 运动员不得有发球顺序错误和接发球顺序错误,或在同一局比赛中连续二次接发球。
7.9 一局胜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在下一局先发球,负方中的任一运动员可先接发球。
8. 发球区错误
8.1 以下情况为发球错误∶
8.1.1 发球顺序错误;
8.1.2 从错误的发球区发球;
8.1.3 在错误的发球区准备接发球,且球已发出。
8.2 发球区错误的处理;
8.3 如果因发球区错误而“重发球”,则该回合无效,纠正错误重发球。
8.4 如果发球区错误未被纠正,比赛也应继续进行,并且不改变运动员的新发球区和新发球顺序。
9. 违例
9.1 发球不合法;
9.2 发球员发球时未击中球;
9.3 发球时,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9.4 比赛时∶
9.4.1 球落在球场界线外;
9.4.2 球从网孔或网下穿过;
9.4.3 球不过网;
9.4.4 球碰屋顶、天花板或四周墙壁;
9.4.5 球触及运动员的身体或衣服;
9.4.6 球触及场外其他人或物体(由于建筑物的结构问题,必要时地方羽毛球组织可以指定羽毛球触及建筑物的临时规定,但其国家组织有否决权);
9.5 比赛时,球拍与球的最初接触点不在击球者网的这一方(击球者击球后,球拍可以随球过网);
9.6 比赛进行中∶
9.6.1 运动员球拍、身体或衣服触及网或网的支撑物;
9.6.2 运动员的球拍或身体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妨碍对方或使对方分散注意力;
9.6.3 妨碍对方,如阻挡对方紧靠球网的合法击球;
9.7 比赛时,运动员故意分散对方注意力的任何举动,如喊叫、故作姿态等;
9.8 比赛时∶
9.8.1 击球时,球夹在和停滞在拍上紧接着又被拖带;
9.8.2 同一运动员两次挥拍连续击中球两次;
9.8.3 同方两名运动员连续各击中球一次;
9.8.4 球触及运动员球拍后继续向其后场飞行;
10. 重发球
有裁判员宣判“重发球”,用于中断比赛。
10.1 遇不能预见或意外的情况,应重发球。
10.2 除发球外,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应重发球。
10.3 发球时,发球员和接发球员同时违例,应重发球。
10.4 发球员在接发球员未做好准备时发球,应重发球。
10.5 比赛进行中,球托与球的其他部分完全分离,应重发球。
10.6 司线员未看清,裁判员也不能作出决定时,应重发球。
10.7 “重发球”时,最后一次发球无效,原发球员重新发。
11. 死球
下列情况为死球∶
11.1 球撞网并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
11.2 球撞网或网柱后开始在击球者这一方落向地面;
11.3 球触及地面;
11.4 “违例”或“重发球”已被宣报。
12. 比赛连续性、行为不端及处罚
12.1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
12.2 下列比赛中,每场比赛的第二局第三局之间应允许有不超过5分钟的间歇;
12.2.1 国际比赛项目;
12.2.2 国际羽联批准的比赛;
12.2.3 在所有其他的比赛中(除非该国家组织预先公布不允许这一间歇)。
12.3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如果比赛暂停,已得分数有效,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
12.4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或喘息,或接受场外指导而中断比赛。
12.5.1 比赛时不允许运动员接受指导。
12.5.2 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同意,不得离开场地。
12.6 只有裁判员能暂停比赛。
12.7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2.7.1 故意引起比赛中断;
12.7.2 故意改变球的速度;
12.7.3 举止无礼;
12.7.4 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
12.8 对违反规则12.4、12.5或12.7的运动员,裁判员应执行∶
12.8.1 警告;
12.8.2 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
12.8.3 对严重违反或屡犯者判违例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
12.9 未设裁判长时,竞赛负责人有权取消违反者的比赛资格。
13. 裁判职责和申述
13.1 裁判长对竞赛全面负责。
13.2 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裁判员向裁判长负责;设设裁判长时,向竞赛负责人负责。
13.3 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违例。
13.4 司线员负责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
13.5 裁判员应维护和执行《羽毛球比赛规则》,及时地宣判“违例”或“重发球”等。
13.6 裁判员对申述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
13.7 裁判员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
13.8 裁判员可与裁判长磋商、安排、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
13.9 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
13.10.1 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裁判员应就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
13.10.2 有临场裁判人员不能作出判断时,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重发球”。
13.11 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
13.12 裁判员应记录与13条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
13.13 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问题有关的申述提交裁判长(这类申述,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如在一局结尾,则应在离开场地前提出)。